法规制度,有实体性法规制度和程序性法规制度之分。实体性法规制度一般规范的内容是“做什么”,程序性法规制度一般规范过程程序,即“怎么做”。贯彻落实各项法规,应当注重提高程序性法规制度运行的质量。
开展各项工作,都要遵守一定的程序。特别是一些重大事项和敏感事务,比如选人用人、招标采购、工程建设等等,对依法治军、按章办事的程序性要求越来越高。可以说,法规制度执行的程序化,显得越来越重要。只有强化程序意识,将制度执行程序化、程序制度化,才能确保实体法规制度的落实和公正。
一项完善的法规制度,应该是实体性法规制度和程序性法规制度的有机统一。实体性法规制度是目的,程序性法规制度是手段。没有程序性法规制度,实体性法规制度所规定的目的则无法实现。因此,应当改变以往重实体性法规制度建设,轻程序性法规制度建设的倾向,更加重视程序性法规制度建设。比如,过去在士官选取中名额分配只是要求一次性分配到位,怎么分配没有程序性规定,容易出现截留指标和分配不公等问题。去年,我们依据上级有关要求,明确指标分配必须由基层提出意见,经机关考核审定,再报旅党委研究决定。
程序往往可以划分为若干阶段和步骤,具有环环相扣、回路封闭的特点,具有不可逆转性。因此,在运行程序过程中,必须真运行而不能假运行,逐条运行而不能有选择地运行,特别是要循序递进、真正落实,坚决杜绝制度执行中的程序性变通现象。比如干部选拔任用提名,必须按照《军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规定》明确的“确定提名范围条件、组织民主推荐、拟制提名预案、征求纪委意见、形成提名方案”的程序进行,哪一步都不能走过场或遗漏,确保公平公正。
说到底,程序性法规要靠人来执行,因此执行程序是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领导的重要责任。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领导要自觉强化程序意识,严格遵守程序规定,以执行程序促进实体性法规制度落实。同时,要加强监督制约,对有法不依、有章不循、任意变通者要依法追究,坚决维护法规的权威性、严肃性。
(作者系沈阳军区某炮兵旅政委)